2008報稅主題館 Q&A >如何申報

   
如何申報:  

Q1:所得稅法規定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與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如何區分?

Q2: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,在何種情形下,可以免辦結算申報?

Q3: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,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?

Q4: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,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?

Q5: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?

Q6: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再收到扣繳憑單怎麼辦?

如何申報

     
所得稅法規定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與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如何區分?

下面兩種是屬於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:
1.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。
2.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,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以上的人。
不屬於前面兩項所說的個人,就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。

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,在何種情形下,可以免辦結算申報?

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,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
額的合計數時,可以免辦結算申報。但是要申請退還過去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,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)

 

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,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?

個人在年度中死亡,死亡年度的所得,除了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,
仍然要辦理申報,分下面兩點說明:
(1)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,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,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,都可以
按照全額扣除。
(2) 如果沒有配偶,應該由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 3 個月內,

辦理結算申報,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。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,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,佔全年天數的比例,換算減除。

 

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,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?

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,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
申報,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,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台居住的天數,佔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。如果有特殊情形,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的話,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,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,如果有欠稅,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申報納稅的話,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,不准辦理出國手續。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仍然繼續居住國內的話,那麼他的所得可以由配偶合併在隔年 5 月 1 日 到 6 月 2 日 止 辦理結算申報,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,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。

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?

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 20 歲而有所得的時候,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,列為受扶

養親屬,合併申報課稅,不能單獨申報。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 20 歲或已結婚者,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 15 條)

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再收到扣繳憑單怎麼辦?

雖然國稅局再三要求各給付單位務必在2月10日前,將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等憑單寄給納稅
義務人,但是,每年還是有不少的納稅義務人很晚才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,有時候,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,又接獲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,甚至是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,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才姍姍來遲,以致增添許多的麻煩。如果是在6月2日前,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,那麼,納稅義務人只要根據後來收到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資料,再填寫1份申報書,並註明「第2次申報」,將原先申報的日期及收件號碼,填寫在申報書正面右方的「空白處」,如果還需補繳稅款,用繳稅取款委託書、現金或信用卡均可,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。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6月2日,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,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,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,到金融機構繳稅,並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。至於納稅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,要補正或更改的時候,應該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,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,應該要先繳納,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,重新辦理申報手續。在此要提醒的是,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,除了要補繳稅款外,還會被處以相當於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