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國稅局再三要求各給付單位務必在2月10日前,將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等憑單寄給納稅
義務人,但是,每年還是有不少的納稅義務人很晚才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,有時候,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,又接獲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,甚至是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,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才姍姍來遲,以致增添許多的麻煩。如果是在6月2日前,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,那麼,納稅義務人只要根據後來收到的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資料,再填寫1份申報書,並註明「第2次申報」,將原先申報的日期及收件號碼,填寫在申報書正面右方的「空白處」,如果還需補繳稅款,用繳稅取款委託書、現金或信用卡均可,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。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6月2日,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,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,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,到金融機構繳稅,並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。至於納稅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,要補正或更改的時候,應該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,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,應該要先繳納,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,重新辦理申報手續。在此要提醒的是,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,除了要補繳稅款外,還會被處以相當於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