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|
中獎人提供之回覆資料,若未提供完整資料或與參賽所填資料不實、不符,以致無法聯繫或確認,視同放棄中獎權利。 |
2 |
獎項以主辦單位公告之品項為準,中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贈品、指定顏色、更換其他款式或折現,亦不得轉讓。 |
3 |
依稅法規定,凡中獎價值超過新台幣20,000元整,中獎人需自付10%中獎所得稅,未如期繳交稅金者視同放棄得獎權利(獎品價值以活動公告為主)。 |
4 |
依所得稅法規定,獎項或贈品所得超過新台幣1,000(含)元以上者,將列為中獎人當年所得。 |
5 |
頭獎中獎人應將中獎通知函中所附之相關資料於2008/07/16前以”郵寄掛號”(以郵戳為憑)寄至中華電信。其他中獎人,請於2008/7/16前依規定以e-mail或傳真回傳中獎回函,並請致電確認李先生(聯絡方式如下)已收到。若中獎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上述資料,將視為放棄該得獎權利。中獎人回覆仍須待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後才具有領獎資格。 |
6 |
中華電信公司有權更改獲獎活動的條款及細則 。 |
7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與補充之權力,並不另行公告通知,包括暫停或終止本活動辦法及獎品之權利 。 |
8 |
關於中獎事宜若有其他相關問題,請冾詢: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數據分公司行銷處 02-2344-4618 李先生 |